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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5-22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

  禤某是某边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二中队的一名交通警察。在该边境市某乡一休闲山庄,以林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将绑架的外籍妇女杨某、范某中转至此,准备转移贩卖。当天中午,禤某与中队协管员钟某两人驾驶警车巡逻,途经该休闲山庄。被绑架的两名妇女见到警车,用外语大声呼喊求救。禤某见状却并未多问,与钟某驾车离开。离开后,禤某越想越觉得刚才发生的事情有蹊跷,经向附近居民打听得知,此前两名妇女所呼喊的外语的意思是“救命”。禤某遂告知该乡派出所副所长李某自己在休闲山庄遇到的情况,请求他带人出警核查。李某带队到达该休闲山庄,并未发现相关人员。此时,被拐卖的妇女已被转移到别处,其间多次遭受强奸,后被林某等人押到邻县,以1.18万元卖给某村村民。5天后,被拐卖的两名妇女被市公安局干警解救,她们指认了林某等人拐卖、绑架妇女的犯罪事实,并说出了在某休闲山庄门前遇到禤某拒绝施救的情形。监察机关向禤某讯问核实时,禤某主动承认自己曾因语言不通,错失解救的时机。

  禤某身为警察,负有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解救的法定职责,遇到被拐卖妇女求助时没有及时解救,造成严重后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禤某犯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鉴于其事后采取补救措施,犯罪情节轻微,且悔罪态度好,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是行为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并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这是履行解救义务的前提条件。二是本罪是不作为犯,行为人必须具有不进行解救的行为,即行为人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履行解救职责,不采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诿、拖延解救工作。三是必须因为不解救而造成严重后果。如: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等后果以及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等。虽有不解救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禤某身为警察,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负有解救的法定职责,但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遇到被拐卖的妇女求助时没有及时解救,造成被拐卖的妇女被转移且多次被强奸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鉴于其事后采取补救措施,最终对其从轻处罚。该案暴露了一些负有特殊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不主动担当作为的问题。为避免造成不良后果,一是应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牢记初心使命、担当作为、履职尽责;二是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和纪法知识培训,让相关工作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三是畅通问题反映渠道,积极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四是加强工作作风监管,开展失职渎职专项整治,打击相关渎职犯罪活动。

 

来源 |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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