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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集团公司关于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管理的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2-11-26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轻职工住院医疗负担,缓解患病住院职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造成的经济困难,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规范内部管理行为,明确工作责任,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互助对象及互助期限

    第二条  在公司参加了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内退和歇岗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在公司工会的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次互助活动。

    第三条  本期互助活动的周期为一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参加医疗互助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

互助金的申领及给付标准

    第四条  职工在医疗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互助金申领规定的相关费用,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金。

    第五条  在医疗互助有效期内,职工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对职工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医疗互助金(医疗互助金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具体为: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按30%给付医疗互助金;

    2、1万元(不含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给付医疗互助金;

    3、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的部分,按80%给付医疗互助金。

    第六条  在一个医疗互助有效期内,互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职工申请医疗互助金,按每次出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

    第七条  职工申请医疗互助金,必须在出院之日起30天内向所属单位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公司工会统一制作《职工申请住院医疗互助金申报表》,所属单位经办人员要认真核对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办理交接手续。所属单位在与职工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再向公司工会上报职工提交的有关材料以及《职工申请住院医疗互助金申报表》一式两份。

    第九条  职工申请医疗互助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

    3、如职工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医保定点医院或本地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的原件;

    5、经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复印件;

    6、上级经办机构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职工不得申领医疗互助金:

    1、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总额(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

    3、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5、职工本人不能提供完整的申领资料的;

    6、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互助金的。

    第十一条  在互助有效期内,当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对职工的责任终止时,互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异地居住的退休职工在医疗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指定的当地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可按照本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申请医疗互助金。公司工会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受理所属单位报送的异地居住退休职工医疗互助申请。

其   他

    第十三条  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工作,要充分利用在公司网站发布信息、厂务公开栏张贴、上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在全体职工广泛深入地宣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的相关知识和要求,指导职工正确办理相关手续,把公司党委、董事会、工会对职工的关心落实到实处,切实把好事办好。各单位工会主席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详实地做好工作台帐和记载。

    第十四条  所属各单位或职工如有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互助金的情形,即行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追回已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必须在接到职工医疗互助申请和相关资料后一个月内向公司工会提交相关资料。公司工会集中受理各单位上报的职工医疗互助申请时间为每月10日,职工医疗互助申请和相关资料经公司工会审核,由公司工会统一到相关部门办理申领互助金手续。

    第十六条  由于职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准确、完整的提供相关材料,导致互助金不能申领,其后果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职工个人如出现身份证、医保卡等相关材料遗失或发生个人信息变更等情形,要及时予以补办和向所属单位申报,若因职工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互助金不能申领,其后果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由于所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及时向公司工会提交准确、完整的相关材料,导致互助金不能申领,其后果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职工应领取的互助金费用,同时公司将追究所属单位工会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工作的相关信息将在房产集团公司网站上发布,网址:。公司设立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咨询电话,电话号码:82772295,

联系人:汪文捷。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房产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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